曾两次被枉判 78岁张菊英又被构陷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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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川广汉市78岁的法轮功学员张菊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在广汉市金鱼镇综合场向民众散发法轮功真相台历时,被金鱼镇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关押数小时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她被广汉市检察院的陈莉非法起诉。

张菊英出生于一九四六年九月,家住广汉市金鱼镇同车村(原名白云村)。因为身体不好,她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为了祛病健身才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当时她患有多种疾病,如:子宫肌瘤、宫颈炎、高血压、坐骨神经痛、腰痛、息肉、眼漏、胃下垂、内囊炎等,特别是长期的妇科病,多方治疗都不见效。一九九八年十月炼法轮功,很快所有疾病全消失了。原来常年吃药不断,她炼功后再也不吃药了,一身轻松,心情愉快,变得善良、宽容、真诚、平和,做什么事情首先为别人着想。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后,张菊英曾多次遭到广汉市“610”和警察的残酷迫害,曾二次被广汉市法院非法判三年、四年半。

二零零零年正月十六,张菊英到广汉桥头公园炼功,被城西派出所警察绑架,劫持到广汉看守所非法关押了十五天。二零零零年三月八日,她到成都南郊公园,被警察绑架,劫持回广汉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一日,张菊英在广汉桥头公园,被防暴大队劫持到二中队,公安局警察姜天兴指使防暴人员把她用手铐铐在篮球架上。第二天警察李俊、姜天兴劫持她到金鱼镇派出所,李俊狠踢她的脚踝骨,用矿泉水瓶打脸,姜、李二人拳打脚踢大打出手,打得张菊英口吐鲜血,吐得满身都是,衣服染红一大片。张菊英被铐到下午五点,送广汉看守所非法拘禁十五天,强迫我睡刑床,四肢用手铐铐上,这种酷刑持续迫害了二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张菊英去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广场被警察绑架,劫持到天安门派出所,后又劫持到朝阳区看守所,检查身体发现血压很高,同时又有心脏病,警察怕担责任就把她放回。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她再次去北京,二零零一年元旦在北京天安门被警察绑架到天安门派出所,后又劫持到顺义派出所,警察逼迫她脱了大衣,双手反铐在电杆上十多个小时,在北京零下寒冷的天气中,差一点把她冻死。张菊英被非法关押六天后放回。

中共酷刑示意图:吊铐、固定铐、反铐在大树上

二零零零年腊月二十四夜晚十二点半,张菊英被金鱼派出所警察和乡干部二十多人绑架到广汉北外洗脑班非法关押迫害一个月。在洗脑班每天被打骂,强迫赤足在沙石上跑步,三天不给吃饭、睡觉,关小间,逼迫看诽谤大法的电视。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张菊英被金鱼派出所警察劫持到德阳市政法委办的洗脑班迫害了九个月,在洗脑班每天听诽谤大法的讲座、在烈日下走队列、劳动、跳舞,强迫写“三书”,后来又被劫持到广汉看守所关一个月,一个月后金鱼派出所警察接回在派出所关一夜,问:“还炼不炼法轮功?” 张菊英回答:“要炼!”又被关进广汉看守所迫害一个月,来回折腾了几次。

二零零二年七月张菊英在朋友家,被金鱼派出所警察绑架,在拘留所非法拘禁十五天,后又转广汉和兴洗脑班迫害三个月,被强制打毒针,在吃的饭里放药物 ,导致全身抽筋、头昏、无力。洗脑班的人员用电警棍电击张菊英,强迫她看诽谤大法的电视,关小间,逼迫转化。

酷刑演示:打毒针(注射不明药物)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张菊英在中江县讲真相,被中江集凤镇派出所警察绑架,劫持到中江县看守所,她绝食抵制迫害,被暴力灌食,在被非法关押的三个月中被打毒针,被强暴灌食了二十八次,灌胡椒粉,导致舌头发硬,口腔出血。

中共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三月后张菊英又被劫持到广汉看守所关押九个月,后被广汉法院诬陷枉判三年劳改,劫持到四川省省女子监狱迫害。在三监区,她不穿囚衣、不打报告、不干活抵制迫害,被三监区的狱警反铐高吊,踢打、罚站、长时间不让睡觉,冷天就把拉到冷风最大的地方连续站几天,夏热天在太阳下暴晒,历时半个多月,还叫犯人把她高吊三天。张菊英在监狱里受尽了酷刑折磨,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走出黑窝。

二零零八年七月的一天,张菊英又被金鱼派出所警察绑架到广汉看守所非法关押,之后被广汉法院诬陷枉判四年半劳改,二零零九年三月又被劫持到四川省女子监狱八监区迫害,狱警长期不让睡觉、罚站,用手铐把双手吊铐在门上方,导致她双手指长期麻木,强迫所谓“学习”诽谤大法的东西,还逼迫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平时每天超时间、超负荷的劳动奴役,完不成劳动任务的还要被体罚。

酷刑演示:吊铐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张菊英被金鱼乡派出所撬门绑架、非法抄家,劫持到广汉看守所。警察说:“把你们关几天,奥运开完就放你们。”北京奥运过后,警察问张菊英:“还炼不炼法轮功?”回答:“要炼!”于是中共公检法联合构陷,在当年十二月四日,广汉市法院非法判张菊英四年半,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五日劫持到四川省女子监狱。在监狱,张菊英曾三次被铐,前两次站在地上双手被铐吊起,第三次双足不沾地,高高吊起。手铐划破皮肉,嵌进肉里,鲜血直流,至今手上还有伤疤。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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